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夏氏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赣0105民初8号

原告:张晓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昌,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少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晓龙与被告罗援、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晓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589426.6元及暂计利息50000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8日,具体金额自2018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及2019年1月6日新增工程未付款人民币80000元及暂计利息5000元,总计未付款724426.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份以来,两被告把江西夏氏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湾里)工地部分装修装饰工程分包给原告。2018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罗援进行了结算,工地工程款总计人民币为1289426.6元,被告已付705000元,剩余589426.26元未付。2019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罗援又对新增加的夏氏春秋风雨廊及阳光房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工程款共计164500元,至今尚欠80000元未付。另据:被告奇信公司2019年7月31日前工商注册名称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早已按要求完成了所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工程款,并只身前往被告奇信公司总部索讨,但两被告均推托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讨回血汗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一、原告张晓龙与被告罗援双方核定所欠各项工程款总额为人民币457426元。原告张晓龙同意由被告罗援于2020年5月1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80000元;余款人民币277426元,由被告罗援平均分八个月,即自2020年6月起的每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34678元直至2021年1月25日付清;

二、上述付款若逾期超过十天未还清当期款项,被告罗援同意原告张晓龙有权就所余款项包括未到期的全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同意承担所余全款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原告张晓龙同意被告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中后期部分的人民币290926元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告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原告与被告罗援达成的制约条款;

四、本案诉讼费11044.27元,双方调解后法院退费5522.14元,剩余5522.14元由被告罗援自愿承担2762并于2020年5月10日前随首期款项一并支付;

五、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信昌

人民陪审员  李家学

人民陪审员  刘 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胡 萍

书 记 员  何婉怡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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