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500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13%计算的利息。

被告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三、原告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二项范围内对被告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毕节金海湖新区XX街道办事处X幢X层X号房产(产权证号为黔(2017)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毕节金海湖新区XX街道办事处X幢X层X号房产(产权证号为黔(2017)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毕节金海湖新区XX街道办事处X幢X层X号房产(产权证号为黔(2017)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毕节金海湖新区XX街道办事处X幢X层X号房产(产权证号为黔(2017)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毕节金海湖新区XX街道办事处X幢X层X号房产(产权证号为黔(2017)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毕节金海湖新区XX街道办事处X幢X层X号房产(产权证号为黔(2017)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毕节金海湖新区XX街道办事处X幢X层X号房产(产权证号为黔(2017)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前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向原告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198元,由被告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8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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