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