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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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锋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鸿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维修费22,250元、评估费700元,合计人民币22,950元(该款直接汇入原告***银行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闸北彭浦新村支行,账号XXXXXXXXXXX********)。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鸿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当庭已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