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仙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久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仙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久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2%计算,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重庆仙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久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9804元;

三、被告田夏雨、王晓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杭州久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2元,减半收取7411元,由被告重庆仙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田夏雨、王晓琴连带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4-21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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