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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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30294.83元、利息4292.08元、罚息25.71元、复利13.81元,共计人民币234626.43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归还的贷款本金230294.83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归还的贷款利息4292.08元为基数,均在公积金基准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人民币9385元; 三、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XX街道XX大道南路X号X幢X-X(房屋产权证号:306房地证20XX字第XXXXX号,登记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87.47平方米)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0.18元,减半收取计2480.09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