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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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百色市福来登木业有限公司 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002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庆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百色市福来登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百色市福来登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100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百色市福来登木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1056.49元及利息(待计),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3658元、申请执行费5915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1.被执行人***位于百色市东增路城市花园美泉宫10幢2单元403号有房产一套,但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故无法处置,2.被执行人***位于百色市江南区那毕大道龙景苑住宅小区B区3幢1单元102号有房产一套,该房产涉及其他法院查封,故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位于百色市城东路康达小区14-2号有房产一套,该房产已抵押于西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故无法处置,4.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桂L×××××、桂L×××××小型汽车两辆,上述车辆因未找到实车,故无法处置。除此执行人员穷尽调查方式,财产调查涵盖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刘桂龙 审判员 郭耀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