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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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 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煤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6085739.58元及利息(以206085739.5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2625%计算); 二、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895277.78元及利息(以20895277.7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2625%计算,已支付的利息3393元从逾期利息中予以扣减); 三、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如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给付义务,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政津字第107031315724号房屋及地号为1***0000塘字10-47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如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给付义务,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证津字第107031315724号房屋及地号为1***0000塘字10-47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由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4590.70元,由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8743.30元;由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584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