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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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港容城市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天元亨工贸有限公司支付13548948.63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00000元,共计5130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津市天元亨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5651元,被告天津市港容城市环境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7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