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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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下(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晋中汇盛日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北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禾下(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8月10日的未付租金8503元;” 二、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92元,由上诉人***负担300元,被上诉人禾下(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9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