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禾下(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晋中汇盛日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北城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禾下(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8月10日的未付租金8503元;”

二、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92元,由上诉人***负担300元,被上诉人禾下(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9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13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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