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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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禾下(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禾下(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8月10日的未付租金10503元; 二、驳回原告禾下(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元,由原告禾下(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46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