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9129.52元、逾期利息12906.88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13.50675%的计算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74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