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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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6)黑10民终8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4)爱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撤销本院(2016)黑10民终8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4)爱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 三、申诉人牡丹江市泰德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133750元; 四、驳回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申诉人(反诉原告)牡丹江市泰德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801元,由被申诉人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750元,申诉人牡丹江泰德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51元。反诉费23387元,由被申诉人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756元,由申诉人牡丹江泰德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378元,被申诉人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3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