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睿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睿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804651.4元及利息(以280465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29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武汉睿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9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