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海盐县滨海住房保障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海盐县滨海住房保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金560000元及利息损失107475.67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后继续按本院判决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海盐县滨海住房保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回购款42671188.22元(回购利息暂算至2018年7月25日,以后利息仍按照本院判决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海盐县滨海住房保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回购款产生的利息损失201893.31元(暂算至2018年7月25日,以后利息仍按照本院判决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海盐县滨海住房保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1856558.69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

五、反诉被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海盐县滨海住房保障建设有限公司未达到市级文明标化工地违约金200000元;

六、反诉被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海盐县滨海住房保障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水电费及噪音排污费等1210902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海盐县滨海住房保障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79588元,由原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4514元,被告海盐县滨海住房保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5074元。反诉受理费121767元,由反诉原告海盐县滨海住房保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7509元,反诉被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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