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297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铁峰,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葛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05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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