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 双豪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双豪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6617.04元(以原告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每次开票后十日,被告双豪建设有限公司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84元,由原告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6989元,由被告双豪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9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412元,由被告双豪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双豪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