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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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合计59646.5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8元(原告已预缴2276元),由被告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2327元,由原告***、***、***负担1301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