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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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炼油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炼油厂支付原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14482.0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其中575804.96元从2013年12月15日起,638677.12元从2014年10月31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5730元,由被告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炼油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