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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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温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正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鑫科医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温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00862.99元及利息(本金225000元自2017年5月19日起计息,本金275862.99元自2018年5月19日起计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温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487元,被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