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龙江福粮油有限公司 邦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龙江福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邦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货款12,775,175.90元; 二、被告辽宁龙江福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邦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775,175.9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528元,由原告邦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8元,被告辽宁龙江福粮油有限公司负担103,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