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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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民初86号民事判决; 二、限岳阳龙飞经贸有限公司、北京正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连带赔偿本金损失33989225.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为以33989225.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4.35‰自2004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13595690.16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为以13595690.1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4.35‰自2004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辽宁新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3398922.5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为以3398922.5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4.35‰自2004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227800元,由岳阳龙飞经贸有限公司、北京正光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13900元,由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1120元,由辽宁新钢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27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800元,由岳阳龙飞经贸有限公司、北京正光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08400元,由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6720元,由辽宁新钢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16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