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 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2000万元; 二、被告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在被告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就以上第一、二项债务未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被告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鉴定费4万元; 六、驳回原告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1500元,由被告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