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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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辰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天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天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以下两部分之和: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天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律师代理费45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天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