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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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海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诉人北海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钢材货款417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4179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的标准,从2017年10月26日起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3.7元,公告费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7元,合计2787.4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述判决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