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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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华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 山东华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安达化纤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华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以4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4799994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47999946.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未还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如有已还部分,应予扣除)。 二、被告山东华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安达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47元减半收取4787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873.5元由被告山东华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安达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