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 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503民初1960号 原告: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绵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达,京园(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明,京园(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住***。 负责人:曾斌,副行长。 原告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计924元。 审判长苏斌 人民陪审员吴宗富 人民陪审员梁少雄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婷 书记员李佳韡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