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
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898元,公告费520元,合计3418元,由上诉人***负担239元,被上诉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98元,由上诉人***负担203元,被上诉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95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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