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 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898元,公告费520元,合计3418元,由上诉人***负担239元,被上诉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98元,由上诉人***负担203元,被上诉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95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