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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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3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3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第九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77元、公告费390元,合计3367元,由上诉人***负担2020元,由被上诉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77元,由上诉人***负担1786元,由被上诉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91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