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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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尚元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山东尚元运输有限公司对***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变更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780277.33元;” 三、撤销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75.25元,由***、***、***、***、***负担1875.25元,***、山东尚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0.5元,由***、***、***、***、***负担650.5元,***、山东尚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