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迈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达孜三行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西藏达孜三行资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迈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15年8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报告、公司章程(含章程修正案),供原告西藏达孜三行资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查阅和复制。

二、被告上海迈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西藏达孜三行资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被告上海迈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15年8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供原告西藏达孜三行资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查阅。

四、被告上海迈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藏达孜三行资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25,000元。

五、对原告西藏达孜三行资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西藏达孜三行资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本判决查阅或复制上述文件材料时,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由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不超过两人)辅助进行;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312元,被告负担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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