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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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 大连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借款本金140724.24元、截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和罚息2355.76元及自2019年9月21日始至款项付清日止按照编号2015年消字第0290号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式承担利息、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律师代理费4706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市皮口街道新海街北段6号1单元4层3号房屋(建筑面积68.1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201703003407)的房屋,在被告***、***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由被告***连带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