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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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小型轿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28491.5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韩小昆(反诉原告)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事故损失589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被告韩小昆(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520元,计820元,由原告***承担268元,被告韩小昆承担5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反诉原告韩小昆承担148元,反诉被告***承担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