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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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金20366.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零售利息2457.25元、滞纳金10875.8元、现金利息3186.88(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8日,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各项费用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方式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