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诚艺纺织有限公司
潍坊德韵织带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潍坊德韵织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借款本金8710000元、利息177225.95元、律师费35000元及利息(以87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对被告潍坊德韵织带有限公司提供的织带染色生产线、缠带机、盘码机共55台(套)﹝详见乐市监抵登字(2016)5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概况﹞在594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潍坊诚艺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被告潍坊诚艺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德韵织带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潍坊德韵织带有限公司、潍坊诚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6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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