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恒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91民初63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峰,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杰,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恒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迁利,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恒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