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恒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91民初63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峰,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杰,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恒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迁利,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恒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4-28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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