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辰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信诚大厦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65895元、拖车费800元、评估费3295元,以上合计6999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天津信诚大厦支行62×××76银行卡中)。

如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12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775元(与判决事项同期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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