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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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鑫辉玻璃有限公司 平度市新立一帆铝塑门窗厂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283民初1760号 原告:青岛鑫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广州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MQNLL27 法定代表人:尹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新立一帆铝塑门窗厂。住所地平度市开发区曲坊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3MA3E9EXW4M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平度市新立一帆铝塑门窗厂、***、***欠青岛鑫辉玻璃有限公司货款72921.41元,于2020年4月14日前付40000元,余款32921.41元于平度市新立一帆铝塑门窗厂、***账户解封后2日内付清。若有任何一期逾期,平度市新立一帆铝塑门窗厂、***、***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青岛鑫辉玻璃有限公司在平度市新立一帆铝塑门窗厂付清货款同时按规定给平度市新立一帆铝塑门窗厂出具38499元的发票。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保全费820元,保险费500元,以上合计2154元,由平度市新立一帆铝塑门窗厂、***、***负担,于2020年4月14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