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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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瑞金北路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黔西南州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454337.1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分段计算:1、以16851.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2月2日起计付至2019年3月18日止;2、以454337.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3月19日起计付至代偿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黔西南州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45433.71元; 三、驳回黔西南州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6元,由***、***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