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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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本金983.61元、利息1134.32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及以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