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绍兴美林得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盛世拍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美林得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280万元,支付利息33038.25元(暂计至2020年3月23日止),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绍兴美林得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被告浙江盛世拍卖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美林得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判决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7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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