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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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康美态(香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蓝江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46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绍兴蓝江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662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1082元,由被告康美态(香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