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一案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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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报告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19)桂09执保33号 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广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博国用(2011)字第017800号、博国用(2010)字第017577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院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并作出(2019)桂09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至今,该案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85082Y。 法定代表人:秦跃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华福,北京市浩天信和(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羚君,北京市浩天信和(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黎锦,董事长。 二、执行标的 根据生效的(2019)桂09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广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广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进行查封。 三、执行经过 本院根据(2019)桂09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银行账户及余额;向博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博国用(2011)字第017800号、博国用(2010)字第017577号土地使用权。 四、结案方式: 对(2019)桂09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的财产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主办人:文廉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