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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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斯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奥普瑞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济南同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台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济南同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台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 二、被告上海台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济南同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1,800元,并取回36台减速机(24台型号为PLH120-4-S7,12台型号为PLHR120-4-S7),原告济南同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对取回予以配合; 三、被告上海台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同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合计49,868.89元; 四、驳回原告济南同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2元,由原告济南同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25.31元,被告上海台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6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