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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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支付保险金9274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评估费4630元,合计5846元,由***承担758元,由平安无锡分公司承担5088元(该款已由***预交458元,平安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458元直接支付给***,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7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