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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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宁波轩悦行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北仑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206民初6370号民事判决; 二、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的120000元,扣除已付的10000元,尚应赔偿***110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应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各项损失共计78740.18元的60%,计47244.11元,扣除已付的20700元,***尚应赔偿***26544.11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四、***、宁波轩悦行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共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各项损失共计78740.18元的40%,计31496.07元,扣除***已付的4000元,***、宁波轩悦行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尚应赔偿***27496.07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8元,减半收取2679元,由***负担1045元,***负担261元,***、宁波轩悦行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78元,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负担10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2元,由***负担1128元,***负担612元,***、宁波轩悦行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4元,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负担2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