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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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双辽市武术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10000.00元、误工费7971.96元、护理费12610.80元、伤残赔偿金259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交通费300.00元,合计61782.76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34408.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3.00元,减半收取1406.50元,鉴定费39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