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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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670476.35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670476.35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3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862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受理费4325元,由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9298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4298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98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298元和保全费5000元。 本院委托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鉴定产生的鉴定费56429元(此款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929元,由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7500元。***负担的18929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