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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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6649.85元(含医疗费4074.50元、误工费2275.35元、交通费3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84145元(含拖车费2900元、吊装费4000元、车辆损失17724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