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楚雄牟定古树山泉有限公司 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 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由楚雄牟定古树山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二、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由楚雄牟定古树山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逾期利息(含复利)人民币90819.9元;三、驳回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楚雄牟定古树山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的逾期利息(含复利)490819.90元; 四、由楚雄牟定古树山泉有限公司按年利率10.4753%向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支付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 五、驳回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87元,合计17374元,由被上诉人楚雄牟定古树山泉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